2011年3月30日 星期三

社評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的癥結


行政院陸委會、經濟部12月6日共同宣佈,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因多項爭議無法達成共識,第6次「江陳會談」將簽不成協議。兩岸投資保障協議攸關兩岸投資者的權益甚鉅,我們希望兩岸當局能持續努力協商並簽署協議,為兩岸企業建立更完善的投資環境。



 根據媒體報導,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簽不成的問題癥結有:第一,有關協議的內容:包括投資人定義、投資待遇、匯兌、徵收、損失補償、爭端解決等,雙方不是還沒談及細節,就是沒共識。在爭端解決部分,我方堅持應該納入國際仲裁條款,無法獲得大陸同意。

 第二,有關大陸的堅持部份,陸方認為大陸已經通過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足以保障台商投資權益;且台灣至今不肯比照其他國家,開放陸資來台,使大陸很難與台灣往下協商投資保障協議的內容。

 由兩岸對簽署投資保障協議的不同看法,我們可以看出其中的問題癥結所在:

 第一,我方想談投資權益保障的問題:由於台商在大陸經營面臨許多問題,特別是在全球金融海嘯後,大陸開始推動升級轉型,許多經營傳統製造業的台商面臨被遷廠的命運,大陸地方政府的補償有不能滿足台商的願望,所以我方認為應與大陸簽署投資保障權益才能確實保障台商權益。

 第二,我方不急於擴大開放陸資企業投資的領域:今年初據報載,我方有意在檢討開放陸資來台成效後,進一步擴大開放陸資來台投資領域,然最近又據報載,我方欲在雙方洽商「投資協議」時,一併協商擴大陸資投資領域的問題,顯見我方不急於擴大開放陸資企業投資的領域。

 第三,大陸比較希望先談「投資准入」問題:因為我方雖然於2009年6月30日開放陸資來台,截至2010年10月底止,僅有93件陸資來台投資案例,金額僅1億2,673萬美元,開放範圍不能滿足大陸方的要求,因此大陸急於討論陸資准入的問題。

 最後,大陸不急於處理企業在台投資的保障問題:由於台灣對外商的保障相對完善,大陸來台投資企業的權益保障較無問題,再加上大陸企業來台投資之金額與數量不多,所以大陸對於處理陸資來台的投資保障問題並不急切。

 由兩岸關切的問題可以看出,雙方目前針對「投資」這個議題並無交集,我方希望談「投資權益保障」,陸方希望談「擴大投資准入」,在雙方各有堅持的情況下,兩岸投資保障協議」自然無法達成共識。

 為今之計,就是儘速啟動ECFA後續之投資協議的協商,將「投資權益保障」與「擴大投資准入」一併來談,才有可能兼顧雙方的需求。在ECFA第二章第五條有關「投資」的內容包括:第一,建立投資保障機制;第二,提高投資相關規定的透明度;第三, 逐步減少雙方相互投資的限制;第四,促進投資便利化。由ECFA的內容可知,兩岸未來談的投資協議同時包含「投資保障」與「投資准入」。

 由於目前兩岸對「投資協議」的期待不同,使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無法達成共識,然我方對於台商投資權益保障需要又極為殷切,因此以擴大開放陸資來台投資領域作為談判籌碼,換取大陸在投資保障的讓步,就成了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可否簽成的關鍵因素。

 台灣曾與29個國家、大陸曾與128個國家簽署「雙邊投資協議」(B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 BIA),所以兩岸都有與其它國家簽署投資保障協議的豐富經驗。希望兩岸能這些經驗為基礎,儘速啟動ECFA後續的投資協議協商,兼顧投資保障與投資准入兩項內容,兩岸才有可能完成投資保障協議的簽署,為兩岸企業建立更完善的投資環境。

 【中央網路報】

文章來源: 中央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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