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31日 星期日

6年收租逾2億元 中榮拒繳稅敗訴


自認屬醫療機構免繳

〔記者林良哲、徐夏蓮/台中報導〕台中榮總醫院將部分場地出租給民間業者,做為停車場、商場、餐廳、藥局及金融機構等營運使用,6年來收取租金高達2億1000多萬元,但院方自認是醫療機構得以免徵營業稅故從未繳納,遭中區國稅局追繳2180萬元營業稅及罰金,台中榮總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出租行為非屬於醫療的一部分,必須繳納營業稅,判處台中榮總敗訴。

台中榮總認為,由於醫院的醫療行為屬於營業稅法第8條所規定的免徵營業稅項目,該院自2001年1月起為加強服務患者、家屬及工作人員,而將部分場地委外經營商店等,也應該屬於同一範疇,不用繳納營業稅。

但法官審理後認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依法要課徵營業稅,而自行對外招標訂定契約收取之收入及其他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也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因此不管是科學工業園區及航空機場,其場地出租他人營業使用而收取租金,依法都必須課徵營業稅,而台中榮總的出租行為並非屬於醫療的一部分,還是要繳納營業稅,法官因而判處台中榮總敗訴。

洽詢國稅局反遭檢舉

針對此一判決,台中榮總表示,2年前該醫院主動詢問國稅局,醫院外包餐廳等營業要不要繳稅?還是有免稅優惠?沒想到一個月後即接到國稅局說有人檢舉醫院逃漏稅,要罰1000多萬元罰款,醫院對於該繳的稅一定會繳,但是這部分被罰實在不甘心,尤其是在主動詢問下,一問就被罰,才為此部分提起行政訴訟。

文章來源: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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