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2日 星期五

《社論》肅貪應先肅司法人之貪


當道德、宗教與善良風俗不足以匡正人心時,最後剩下的也只有法律手段了。這也是再民主的國家,也必須輔以法律強制措施俾維持社會秩序的原因了。然而一旦司法信任度連番下降,衝擊人心的程度便十分可怕了!

最近司法界可說漫天風雨,不僅大法官或部分司法首長參與不當飲宴,最高法院法官也涉入關說,若干高等法院法官更因貪瀆而被收押,法官召妓竟成了社會新聞。面對這些揭露的駭人事件,僅靠司法界本身的自覺,恐怕已無法力挽人民信心了。肅貪不先肅司法官之貪,又如何能平民怨?

正由於司法是維持國家秩序與安定的最後一道防線,因此在憲法中明文規定賦予各項保障。除了審判獨立外,法官並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而不論司法人自身是否滿意,司法官待遇已遠優於一般公務員。上述種種保障與優渥,旨在營造一個不受外界干擾公正廉明的審判空間。可說立意至善,也可見當初立法者的苦心,因此實施迄今並無任何具體聲浪欲廢除法官種種保障,此一結果更是全民維持司法淨地的一種表現與支持。

然而將司法置於保護周全的溫室中,使之逐漸成為半封閉團體,若干問題必衍生而出。例如因法官周轉率低,因此無論三審各級法院法官,不是期別高低的學長學妹外,便是有過長官部屬或同事之誼。一旦出現司法風紀問題,很可能受人情左右,無法遽下重手。一位監委就曾痛批,「律師都知道哪些法官收錢」,司法官彼此間也不會封閉到完全不知情,司法官風紀只是「辦或不辦」的問題,不是沒有問題。

由監委上述談話,可見司法官一碰上同僚涉入風紀問題,衡情度理態度必然猶豫不決。台灣高等法院前法官羅紀雄收受賄款改判吸毒被告無罪的貪瀆案,七度發回更審,纏訟十五年,最近才被最高法院定讞,便是一個最好例子。羅案送錢的當事人,十幾年前就判定行賄,收賄法官一拖十五年仍在法院間徘徊無法定案。無怪乎法官論壇有法官不滿,指這麼簡單的案子,要審這麼久,要不是司法風紀最近在風頭上,說不定還判不下來。我們不願附會司法界過於官官相護看法,但法官對同係司法人的案件落筆一如千斤擔則不乏佐証!

若干法官熟諳法律條文,知道對於處罰公務員貪污之事,是相當重的,而猶敢收受賄賂。除了本身私德不檢,貪婪之心矇聵一切外,便是「獨立審判」空間,給予少數不肖法官以可趁之機。「獨立審判」係保障司法獨立最大前提,不宜也不應捨棄。然而一度曾討論,後因種種原因被擱置的司法陪審制,似可再加研究。陪審團制在歐美早已實施,除了使被告有充分答辯機會外,也可杜絕法官一人獨斷有罪或無罪判決,外界干涉案件機率必也減少。有關部門若有此決心,只需修正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便可底於成。

司法風紀已愈演愈烈,此刻政府如果仍然執著於「嚴守分際,不干預司法」,則必引發出更多問題。不干預司法應泛指個案,但改革司法杜絕貪瀆的腳步卻一刻不能停!

文章來源: 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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