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1日 星期四

高市清查重購退還土增稅列管案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逃漏,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針對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列管案件全面辦理清查,清查後應追補土地增值稅者,將發單補徵。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所有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或自耕之農業用地,二年內另行購買使用性質相同的土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可以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夠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經核准退稅的案件,稽徵機關會依規定列管五年,而且每年辦理清查,管制期間是從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在該期間內不可以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例如:贈與配偶,自用住宅用地出租、營業,工廠用地閒置不用,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一經查獲將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高市稅處籲請納稅人注意檢視重購土地的使用情形,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文章來源: 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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