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日 星期二

毒化物許可證 全交地方核發


(中央社記者李先鳳台北21日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表示,為達到簡政便民及回歸地方主管權責,已修正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將毒性化學物質各類許可證、登記文件等由地方主管機關審查並核發。



環保署表示,現行毒性化學物質販賣許可證、使用及貯存登記文件、核可文件,已由地方主管機關審查並核發,僅製造及輸入許可證仍由地方主管機關初審,再轉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

為達簡政便民並回歸地方主管權責,環保署修正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此外,環保署表示,申請所需檢附文件名稱修正為工廠登記文件及商業登記文件,與工廠管理輔導法及營業登記相關法令修正一致。相關修正內容,民眾可上網站查詢。991221

文章來源: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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